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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第十三中学教师支教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21

常德市第十三中学教师支教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立支教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常德市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城镇学校骨干教师辐射与带动作用,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支教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支教范围与名额

(一)支教范围

支教范围主要指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民族地区支教(以下简称“三区”支教);结对交流;送教下乡;援藏、援疆。

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对外教育交流等可参照支教工作管理,具体情况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凡参与上述工作或活动的教师,均可视同具有相应支教工作经历。

(二)支教名额

每学年支教名额不超过全校总人数的5%。“三区”支教教师1名(具体情况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为依据),送教下乡1—3名,受援学校为临澧县太浮中学。

三、支教对象

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师。未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晋升中级及以上职务需要有农村任教经历的教师应积极参与支教工作。

申请支教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身心健康,师德师风无不良记录,有一定工作实绩。其他选派条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支教原则

(一)支教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

2.严格要求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3.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选派支教教师的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2.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先;

3.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支教程序

支教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计划。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按学年度编制支教计划,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教师申请。学校宣传动员,符合当年支教条件的教师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体检证明。

(三)学校研究与推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学年度前对支教工作进行研究,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额推荐支教对象,并在校内公示。

(四)选派到岗。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要求组织支教教师到受援学校报到上岗。

(五)考核备案。依照本办法对支教教师进行考核,填写《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考核登记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备案,认定其支教工作经历。

建立支教工作公示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

六、支教教师职责

(一)专职支教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3.全职承担一门学科以上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教学科教学成绩提高显著;

4.向受援学校报告支教工作计划,主动协调,积极完成支教任务;

5.参与并帮助受援学校开展教育教研工作,积极承担观摩课、示范课、研究课、培训讲座、教研活动等形式,指导和帮扶受援学校青年教师专业成长;

6.履行受援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职责。

(二)兼职支教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期到受援学校开展课堂教学;

2.参与受援学校教育教研工作;

3.参与受援学校的集体备课活动;

4.参与受援学校所在学科重要考试的命题和教学质量分析;

  5.到受援学校作专题讲座,上观摩、示范课或研究课,随堂听受援学校教师上课;

6.制订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效果明显;

(三)工作量计算方法:

工作量计算认定材料由支教教师提供,受援学校签署意见。提供材料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兼职支教工作量按下列标准计算,此标准仅作为计算支教时间的依据,与绩效工资核算无关。

1.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课时;

2.听课评课按听课节数计算;

3.1次教研活动按3课时计算,1次集体备课按2课时计算;

4.命题1次按3课时计算,质量分析报告1次按3课时计算;

5.指导帮扶1名青年教师按10个课时计算;

6.专题讲座(培训)按每天8个课时计算。

七、支教管理

(一)“三区”支教计划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结对交流、送教下乡计划由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申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支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接受双重管理,其管理与考核,以受援学校为主。受援学校每学期将支教教师的考勤、工作量、担任班主任和开展教学教研等情况,以书面方式向我校通报。

学校主要根据受援学校通报的情况,确定支教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和绩效工资核发标准。凡考核不合格的,其支教经历不予认可;相应的支教经费、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其他活动。每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双方学校述职,并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不得随意调课,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认真履行请假制度。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由双方学校共同批准,请假超过1周的,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支教教师要坚守支教工作岗位,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支教任务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另派合适对象顶替。

对擅自撤离职守或雇人顶岗的,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支教时间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区”支教等专职支教形式,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不满一个学期的原则上不计算为支教时间,满一个学期但不足一学年的可合并计算实际支教年限。支教教师工作量需达到受援学校教师年平均工作量,考核合格,其支教经历才能被认定。

送教下乡等兼职支教形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支教时间,工作量实行累积制,原则上累计送教60课时以上才能计算为一个支教年。

八、支教教师考核

  (一)支教教师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双方学校学校共同进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二)支教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占学校比例。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不认定支教经历,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

(三)支教人员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定为不称职:

1、支教期间不服从受援学校管理或工作量严重低于同级段学科教师平均工作量的(或类比我校基本工作量);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3、擅自离岗累计超过7天的;

4、支教期间有严重违反师德要求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支教期间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6、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九、支教保障

(一)为确保支教工作组织有序,推进有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支教工作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并给予倾斜政策。

(二)支教期间,支教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包括绩效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与其他教职工一视同仁。支教期满,支教教师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支教期间,支教教师不再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学校将会不定期到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进行慰问与回访。

(四)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及支教教师本人,将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分清责任。在支教期间,支教教师要遵纪守法,恪守公德,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和教师形象。支教教师因个人原因引发纠纷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17年6月20日